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
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旨在规范教学管理,确保教学秩序,并维护教学质量。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:
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
1. 教学管理事故 :涉及教学管理、考试与成绩管理、教学条件保障、教学过程等方面的事故。
2. 事故级别 :分为一级(重大)、二级(严重)、三级(一般)。
教学事故认定
1. 事故报告 :责任人、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系及教务处。
2. 事故核定 :一级事故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核定,二级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、人事处共同核定。
教学事故处理
1. 一级事故 :责任人扣除当月固定工资,年度考核不合格,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等。
2. 二级事故 :责任人扣除当月固定工资的80%,当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等。
3. 三级事故 :责任人扣除当月固定工资的50%,当年不得评优。
4. 累计事故 :同一单位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教学事故,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。
5. 隐瞒事故 :故意隐瞒或拖延报告事故者,将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。
申诉制度
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,可向学院工会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实施时间与解释权
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以上概述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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